短視頻跟風現象多,如果表演或者錄制完全模仿別人的視頻,算不算著作權侵權?如果短視頻創作者自行錄制的視頻節目侵權,平臺是否也要承擔責任?給電影或電視劇中片段配音,錄制了自己的聲音,算侵犯著作權嗎?8月1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外發布了有關短視頻著作權案件審判情況。
近年來,伴隨抖音、火山、快手、梨視頻等平臺迅速發展,短視頻著作權保護一直為業內關注,主要集中在短視頻是否構成作品侵權、侵權行為主體如何認定以及產生糾紛后如何劃分和承擔責任等幾個方面。
“鑒于管轄規定,我院受理的45件涉及短視頻著作權侵權案件均為二審案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審判監督庭庭長張曉霞介紹,從著作權法角度出發,獨立創作完成的表達構成作品。短視頻只要具有獨創性的表達,符合法律定義,即屬于類電作品。
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之類型?!吨鳈喾▽嵤l例》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作品”。
張曉霞指出,從涉及的視頻類型和行為來看,主要有三種。一是將他人制作的短視頻提供到網絡上傳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通過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視頻;三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視頻或作品再重新組合制作短視頻提供到網絡傳播。
如今,網絡主播成為一種新職業。網絡主播是指在互聯網節目或者活動中,負責參與一系列策劃、編輯、表演、觀眾互動等工作,并由本人擔當主持工作的人。
“如果短視頻內容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形,制作者作為責任主體在審判實務中,沒有爭議。”張曉霞說,但網絡主播在其播放的視頻中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與短視頻播放平臺如何認定責任都是非常復雜的,需要根據平臺經營者的性質及其與主播的關系來確定責任。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注意區分播放平臺與主播構成分工合作還是播放平臺作為技術服務提供者兩種情形。如果屬于前者,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屬于后者,需要審查被侵權人是否向平臺發送過有效通知。
《著作權法》不僅承擔著保護著作權的使命,同時也擔負著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與繁榮的職責。為此,《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權利作了限制,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具體情況,即符合該情形的,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
法官指出,短視頻中涉及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況下,同樣需要考慮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認定合理使用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并綜合使用情況來判斷,原則上不得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不能誤以為網絡空間免責,也不能隨意以‘非營利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抗辯認為不構成侵權。”張曉霞說,現實案件可能要復雜得多,而且從目前案件數量上看,并不是井噴式地出現,短視頻平臺、主播以及制作者應該謹慎,防微杜漸。
(責編:趙超、呂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