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電腦,無處不在的廣告打著“推廣”的旗號充斥在網頁上;瀏覽微信公眾號,前一分鐘還以為在閱讀一篇小清新雞湯文,下一分鐘就發現這篇文章原來是推銷某種商品的軟文……隨著9月1日《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生效,那些隱形的廣告將面臨違法風險,最高罰10萬。
新規
互聯網廣告不得套“馬甲”
您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身體不舒服,在搜索引擎里輸入癥狀,電腦屏幕前立刻會跳出不少醫療機構來,這都是自然生成的信息嗎?當然不是,其中相當一部分就是醫院的付費推廣,也就是廣告。
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生效,明確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特別注意,個人在朋友圈、微博轉發廣告也要擔責。
廣告不明著打 最高罰10萬
按照互聯網廣告新規要求,“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對于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首日
百度“推廣”已改成“廣告”
昨天是新規生效首日,付費搜索廣告是否出現變化?
新文化記者通過百度搜索“醫院”、“汽車”等關鍵詞發現,以往被標注為“商業推廣”的付費搜索廣告,已被替換為“廣告”字樣。
“今年5月份,百度就對推廣信息進行了明確標注,通過更換字體顏色、設置風險提示浮標等對商業推廣結果和自然搜索結果進行區分,使網民清晰分辨。”百度回復新文化記者。
存疑
還能不能快樂地“曬”了?
新規除了對付費搜索廣告進行規范外,對網紅、明星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進行了規范,要求顯著標明“廣告”。
除此之外,社交媒體轉發廣告也要擔責。比如,軟廣告已經成為公眾號的一種主流變現形式,當您在閱讀一篇推送消息時,往往要到文章末尾才驚覺:“原來是廣告”。
在一些大V微信公眾號里經常會看到這樣的套路,那么,微信方面是否會出臺一些相應的規范?
昨日,新文化記者瀏覽一些微信公眾號后發現,以往常見的借助公眾平臺圖文發廣告的現象仍普遍存在,而且也并未在標題或正文中標注“廣告”字樣。記者昨日就此致電微信方面,但并未獲得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