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碧波
虛擬現實技術目前有三種運用效果,以真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的交互程度來劃分,分別為虛擬現實(Virtual Reality)、增強現實(Augmented Reality)和混合現實(Mixed Reality)。虛擬現實化的文字作品僅能使用戶看到虛擬景象,增強現實則能將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結合呈現,而混合現實使得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的融合程度再次加深,用戶能夠同時與真實、虛擬對象進行實時互動并且獲得反饋。虛擬現實出版物的體驗效果需要基礎出版物與構建虛擬場景的軟件兩部分來共同支撐。基礎出版物即傳統出版物概念中的文字、圖畫、視頻、聲音等或其組合,通過特定軟件將其轉化為立體化的、由人類感官系統能夠感知的純虛擬場景或與真實場景結合互動的增強現實場景、混合現實場景。從虛擬現實出版物的表現形式上看,它使得傳統作品實現了從平面到立體的表現形式的轉換,將文字、圖畫、聲音及其組合轉化為各類虛擬現實場景,使得接受信息不再局限于視覺和聽覺的享受,打破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的界限,讓作品呈現朝著立體化、智能化、互動化的方向發展。
虛擬現實技術對作品表現形式的更新涉及對作品的復制、改編、傳播,亟須版權法對作品的這一使用行為進行定性,即對作品的虛擬現實化是對作品的單純復制還是對在原作基礎上進行的二次創作,不同的定性會對虛擬現實技術在出版業中的運用產生決定性影響。
虛擬現實出版物的作品屬性與法律地位
在版權法框架中,虛擬現實出版物不僅僅是將傳統作品更換一種呈現形式。從基礎出版物到虛擬現實的轉換凝結了區別于原作者的創新,傳統作品的虛擬現實化涉及虛擬場景的整體構建、與真實場景的融合度、與用戶的交互方式等細節設計,即便是針對同一基礎出版物,不同設計者對同一作品的虛擬現實化設計和最終呈現都不盡相同。虛擬現實出版物注入了不同于原作者的智力勞動,因此虛擬現實出版是有創造性地對傳統作品進行了二次創作。
在虛擬現實出版物具有獨創性,構成作品的基礎上,其應屬于何種法定作品類型亦值得推敲。從表現形式上看,大多虛擬現實出版物“由一系列相關的圖像”構成,也包含了原作者的文字作品、虛擬現實場景、配樂音效等多個作品元素,與視聽作品的這些特征相同。但在原理內核上,虛擬現實出版物之所以能將平面虛擬三維化,卻是依托計算機軟件。其虛擬場景由軟件生成并根據程序運行。從作品形成的原理角度出發,似乎將虛擬現實出版物認定為“計算機軟件”這一作品類型也無不可。但計算機軟件的客體屬性無法為虛擬現實出版物提供充分的保護。如果單純以計算機程序來保護虛擬現實出版物,只要他人在源程序、目標程序以及文檔未對虛擬現實出版物構成直接復制,即使呈現出的體驗內容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也不構成侵權。
如果從表現形式入手,將虛擬現實出版物歸類于視聽作品,其保護方式的優勢在于,將這一集合作品的權利集中歸于投資出版者(類比視聽作品的制片人)有利于虛擬現實出版物的市場化運作,加快虛擬現實出版物普及的速度。但虛擬現實出版物并不完全符合視聽作品的構成要件。首先,虛擬現實出版物并非僅僅包括視覺和聽覺上的體驗,而是可能包括對用戶的五感刺激。其次,虛擬現實出版物除了對用戶提供五感輸出,還可以與用戶進行感官和神經上的交互。最后,在制作過程中,虛擬現實出版物除了視聽方面的創作參與外,最終還需要編程者進行軟件開發并與其他創作過程進行場景優化合作,這就意味著虛擬現實出版物的保護范圍還需要囊括其實現場景的軟件,而這一保護是視聽作品這一類型無法提供的。
在虛擬現實出版物無法落入現有的法定作品類型范圍中,但的確具有獨創性且需要版權法予以保護激勵的前提下,可考慮為其增設新的作品類型。虛擬現實作品應當具備沉浸性、立體性、虛擬性的特征,并滿足版權法的最低獨創性要求。虛擬現實作品的保護范圍包括其虛擬化軟件以及虛擬現實場景。虛擬化軟件的保護與現有規定中的計算機軟件的保護相同,而虛擬現實場景的保護則僅及于其用戶可感知的表達元素,其他抽象的思想成分如虛實場景交互方式、用戶場景交互方式、設計理念等不受版權法保護。
版權保護助力虛擬現實出版的產業集成
虛擬現實作品的版權應規定由投資出版者集中行使,以此保護其投資權益,促進虛擬現實作品產業集成化。投資出版者作為虛擬現實作品創作的牽頭者,分別與原作者、編程者、虛擬現實平臺等參與創作的多方達成協議促成作品的完成。作為具有獨創性的二次創作的產物,原作品虛擬現實化的行為可定性為改編行為,屬于原作者享有的改編權調整范圍。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一定時期的壟斷利益為技術創新、文化創新、產業創新之火提供激勵之薪。縱觀經濟發展史,新技術只有與產業深度結合,形成新業態并發展集成化、規模化,才能最終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在信息網絡與人工智能時代,新技術的不斷涌現催生新業態、新成果。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沿高地,新技術需要保護,由此產生的新業態和新成果更需要保護。虛擬現實技術與出版行業的結合具有產業化發展的市場空間,尤其在教育、醫療、娛樂、體育等方面。版權保護能夠為產業投資者保駕護航,助力新業態的產業化發展,反過來激勵虛擬現實技術的不斷更新換代,形成良性循環。
來源:法治日報